排涝能力如何跟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一项系统的公共服务,其设施规划、管理等方面都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条例》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设施的监督检查及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向平说,“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保护,还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同时也有利于公众积极参与到设施的保护中。”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条例明确相关主体关系,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政府不可逃避的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比如,城镇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暴雨内涝灾害频发。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重地上、轻地下”,重应急处置、轻平时预防,建设不配套,城镇排涝能力建设滞后于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
同时,在城镇排水方面,国家层面目前还没有相应立法,一些排水户超标排放,将工业废渣、建筑施工泥浆、餐饮油脂、医疗污水等未采取预处理措施就直接排入管网,影响管网、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
同时,在城镇排水方面,国家层面目前还没有相应立法,一些排水户超标排放,将工业废渣、建筑施工泥浆、餐饮油脂、医疗污水等未采取预处理措施就直接排入管网,影响管网、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
另一方面,一些污水处理厂偷排或者超标排放污水,擅自倾倒、堆放污泥或者不按照要求处理处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不到位,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排水户等主体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为环保产业带来三方面的好处:一是政府可以把短期、大规模的一次性投入,转化为长期、稳定的服务采购,解决政府资金短期投入不足的问题,引导更大规模的社会资金进入;二是采购环境服务是面向效果付费,使环保投入与环境效果的联系更加紧密;三是有利于提高产业的专业化程度和效率。